黃姓男子邀約交友軟體上認識的女子外出飲酒,假意護送泥醉的女子返家,卻乘機性侵得逞。最高法院今天依乘機性交罪,判處黃男3年6月徒刑,全案定讞。
黃姓男子民國104年9月透過手機交友軟體結識被害女子,10月邀約女子前往台北市信義區一家夜店飲酒、跳舞。黃男見女子不勝酒力,向同行友人表示要護送女子回家,而先行離開夜店。
黃姓男子送女子返回女子住處,見女子獨居且意識不清,乘機性侵得逞。被害女子清醒後發現全身赤裸,透過LINE質問黃男,見黃男顧左右而言他,要她自行服用避孕藥,懷疑遭黃男性侵,報警處理。
最高法院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犯後否認犯行,辯稱女子同意發生性行為,還向女子表示「本來就會發生。早晚而已啊。別不開心了好嗎?」「那我們就法庭上見吧」被害女子則出現失眠、做惡夢、暴食等急性壓力反應。
最高法院認為,黃姓男子為逞私欲,利用女子酒醉不省人事時性侵,且以發生性交行為是男女朋友交往遲早會發生的事情為辯解,更見黃男欠缺尊重他人性自主決定權的觀念,也對女子身心造成難以抹滅的傷害,判刑3年6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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