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19歲許姓男子去年12月間,不滿當時17歲的女友提分手,竟朝她潑灑去光水點火,造成對方臉部嚴重灼傷毀容。事後,許男一審遭依殺人未遂判刑9年,當時被害人曾絕望說「你28歲出來,還是美好人生」,但「我的世界再也回不去」;二審期間,雙方決定以850萬元和解,高院7日改判刑8年6個月。
據了解,許男脾氣火爆,和李姓女友交往2年期間,多次對她拳打腳踢施暴,甚至還曾持刀威脅;去年12月,李女終於忍無可忍,並決定提出分手,不料男方懷疑她另結新歡,竟於當月25日和女友發生激烈爭吵後,憤而持去光水朝她潑灑後點火,導致被害人瞬間燒成火球。
少女送醫後,臉部和上半身32%受到2到3度灼傷,皮膚也永久喪失正常的排汗功能,且雙耳都嚴重缺損,無法透過重建復原,至今仍待在復健中心,穿著壓力衣度日。全案經法院審理,新北地院今年7月依殺人未遂罪嫌,判許男有期徒刑9年,另傷害及恐嚇部分處拘役90天,可易科罰金。
判決出爐後,被害人家屬認為判9年實在太輕,決定提出上訴,而當時李女還曾絕望地在臉書PO文,「你28歲出來,還是美好人生,改個名搬個家,沒人知道你殺人未遂,我26歲呢,疤還在傷還在,該有的皮膚和器官回不來,我的世界再也回不去,從前的美好,而我之後還要繳著稅,養著燒我的你。」
不過,全案上訴二審期間,2家人決定以850萬元和解,因此高等法院法官審酌,許男僅因感情問題就犯下本案,造成被害人終身痛苦,且有殺人犯意,但考量他已和李女家屬達成和解,因此改判有期徒刑8年6月,仍可上訴;至於恐嚇和傷害部分,則維持拘役90日,得易科罰金9萬元,先行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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