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有一名女子控訴,說去年向房東租了一間套房,提出要求可能隨時會搬走,能不能不要沒收押金?房東當時答應了,但租金必須提高500元。現在租了9個月女子因為工作關係要搬走,他指控房東以合約沒有寫為由拒絕退還押金,但房東則是回應是對方先毀約,本來就可以扣押金。
透天厝裡頭隔成一間間出租套房,雖然外觀有些老舊不起眼,但鄰近量販店生活機能佳,一間套房租金開價也要6、7千,卻傳出租屋糾紛。
租屋客黃小姐:「真的只是口頭上跟房東聊,就是我們不會住長久的,第一次租房子我也不知道口頭承諾要寫上合約,(房東說)如果你們是租短期的我要加收500元。」
黃姓女子控訴去年8月,原本要以一個月6000元的代價,向江房東承租這間套房,但他表示自己隨時會搬走,房東要求每月要多加500元,因此6500元租下,還付出1萬3千元的押金,但黃姓女子卻控訴租約到了第8個月要去外地工作,對方卻翻臉不認帳,拒絕歸還押金。
江姓房東:「合約是到11月3日,他也沒有租到滿阿,他自己毀約在先,怎麼可以這樣隨便亂講話?」
因為黃姓女子所說隨時搬走,不扣押金的承諾沒有寫在雙方都有簽名的租約上,依據新版租屋定型化契約,本來就可以最多沒收一個月租金。
房仲陳泰源:「租約都有一條就是寫明說,我根本一年就沒住滿就搬走了,那我當然就要被扣一個月的押金。」
資深房仲說,只要房東押金沒扣超過一個月就站得住腳,建議租屋族和房東有口頭上協議,還是白紙黑字寫下來比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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