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者能不能結婚釋憲案,今(24)日經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辯論,與會者幾乎一面倒支持保障同性戀者選擇婚姻的權利,爭執的是該修民法納入同性婚姻,或訂定專法保障同性伴侶的權利。到底修民法和立專法有何不同?
不同1 法律定位不同
同志團體認為,修改民法納入同性婚姻是尊重,代表國家承認同性戀,並給予選擇婚姻自由的保障,與異性戀一視同仁,享有與異性戀婚姻一樣的權利和義務,代表一種尊嚴。
定訂專法,例如同性伴侶法,同志團體認為是歧視、假平等,是一種「隔離但平等」的做法。隔離但平等,是法律用語。例如,往昔美國有種族隔離政策,學校、電影院和餐廳分白人和黑人,雖然黑人小孩能上學,與白人小孩一樣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實際上則是歧視。
不同2 婚姻制度隨時代改變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主張,婚姻制度隨時空及社會環不同而變化,古時婚姻容許納妾、女不孕可休妻,後來法律修改不准納妾、不孕不能是休妻理由,現代社會包容同性戀者,就給予同性戀者也有選擇婚姻的權利,和異性戀者擁有相同的權利。
爭取同性婚姻41年的祈家威,用機車和摩托車形容修改民法和立專法的不同。他說,修改民法像准許同性戀伴侶一起騎機車,可以騎得遠又久。立專法保障同性伴侶的權利則是是次等公民的待遇,像騎腳踏車,騎短程可以,無法騎遠程。
法務部主張立專法 因為修法困難
主管民法的法務部官員幾乎一致傾向立專法不修民法,因為修法不只是將民法「一男一女」改成「二人」締結婚姻那麼簡單,連民法繼承編、戶籍法所有牽涉到夫妻的1700多條全部要改。
光是改稱謂就是一大難題。除了法務部長邱太三提到祖先牌位將來寫考考、妣妣,還有身分證父母欄,改成雙親一、雙親二。收養權,牽涉到被收養者的人 權,情形更複雜。所以官員才會主張,沒有配套措以前不應直接修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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