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憲法法庭?
根據民國81年(1992)憲法第2次增修條文規定,憲法法庭是由15位大法官擔任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的案件。憲法第78條第3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政黨是否違憲,要開憲法法庭審理。
為什麼要開憲法庭?
為了提升大法官釋憲案功能,民國82年(1993)制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必要時也可以準用憲法法庭開庭,進行言詞辯論。
開過幾次憲法法庭?
迄今,有9個案件開過14次憲法法庭。包括:集會遊行法是否違憲、「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跟追(狗仔隊跟蹤偷拍名人),以及去年賴素如的羈押庭中被告不能閱卷規定是否違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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