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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爽女雇主愛指點 屏東恐怖清潔工怨氣變「獸慾」闖家劫財色

記者 林雅婷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7/28 13:22
最後更新時間:2026/07/28 13:22
吳姓清潔工心生怨恨對女雇主劫財劫色。(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吳姓清潔工心生怨恨對女雇主劫財劫色。(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屏東一名吳姓清潔工因不滿女雇主在他工作期間多加挑剔,竟心生怨恨,深夜翻牆潛入雇主家中行竊。可惡的是,吳男被發現後竟對女雇主施加暴力、強行性侵,更恐嚇對方交付財物及轉帳。全案經法院審理,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8個月,吳男雖不服上訴,但日前遭到高雄高分院駁回,維持原判。
 

職場怨恨起意 凌晨潛入女雇主家中施暴 

根據判決書指出,吳男曾多次前往被害女雇主位於屏東的住處進行清潔作業。由於吳男對女雇主平日在工作過程中的意見與要求感到不滿,因而懷恨在心。去年8月28日凌晨1點多,吳男騎車前往該住處,憑藉對環境的熟悉,翻越外牆並攀爬至2樓闖入室內搜刮財物。
 

行竊轉為強盜性侵 逼迫手機轉帳 

行竊過程中吳男被女雇主發現,竟惱羞成怒,當場掐住對方脖子並捂嘴壓制在地。隨後吳男色心大起,強行脫去被害人衣物進行親吻、撫摸,並以手指侵犯及強迫口交。在發洩獸慾後,吳男仍持續劫財行為,搜刮現金400元後,更逼迫被害人利用手機轉帳2萬元至其郵局帳戶,隨後騎車逃離。
 
 

清潔工苦求經濟困頓求減刑

屏東地院一審時,法官認為吳男利用對環境的熟悉度深夜闖宅,並從行竊演變為強盜與強制性交,嚴重侵害他人財產與性自主權,且其為竊盜累犯,至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故重判10年8個月。

吳男不滿判決上訴二審,他辯稱案發時未帶凶器,且過程僅1、2分鐘,因待業半年、經濟窘困才「一時糊塗」,並主張2萬元已發還被害人,認為判刑過重。然而,高雄高分院法官駁回說法,指出2萬元是因警方及時攔截才發還,並非吳男主動退還,且一審判刑10年8個月客觀上已屬從輕量刑。全案二審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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