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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柯文哲一審判刑17年 北檢壓線最後一天上訴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4/30 13:14
最後更新時間:2026/04/30 13:43
民眾黨創黨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資料圖/華子琛攝)
民眾黨創黨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資料圖/華子琛攝)

民眾黨創黨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因京華城容積率案、民眾黨政治獻金案遭起訴,北檢對柯具體求刑28年6月。台北地院3月26日一審宣判,柯文哲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北檢收到判決後,在上訴期限最後一天提起上訴,台北地院今(30)日中午已經收到檢方上訴,待柯文哲等其他被告上訴書狀送達後,全案將進入高院二審程序。
 

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涉犯貪污罪部分

1. 圖利罪部分

 
檢察官認為,原判決漏未認定柯文哲與沈慶京於2022年2月間,共同施壓產發局長林崇傑,導致量刑基礎不完整。

2. 收賄罪部分(針對1500萬元)

檢察官認為,原判決認定此部分無罪,屬認事用法違誤。因工作簿性質屬於「帳冊文書」而非單純口述,可作為柯文哲偵查中不利於己供述之「補強證據」;柯文哲曾傳訊黃珊珊稱「威京小沈已給過」,足以佐證收受1500萬元;沈慶京指示提領的1600萬元,與工作簿紀錄在時間上有緊密關聯;檢方主張收賄總額應為1710萬元,也就是原審認定的210萬+此筆1500萬。
 
 

被告李文宗、張志澄、吳順民之共犯關係


檢方認定,李文宗、吳順民為收賄共犯、張志澄是行賄共犯。因朱亞虎曾告知京華城訴求;李文宗曾陪同沈慶京與柯文哲會面;李文宗回覆朱亞虎簡訊稱「市長和我們都心存感激」,顯見其對京華城案行收賄細節有充分理解。

吳順民雖領取威京集團薪資,但實際代行應曉薇議員職權,協調市府與民眾歧異,若受領薪資視為顧問勞務,則其推動違法計畫變更之行為,與沈慶京具圖利罪共犯關係。

張志澄實際參與京華城開發業務及爭取樓地板面積過程,並受沈慶京指示,違法以「人頭名義」捐款。
 

被告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侵占政治獻金部分


 
檢察官認為,討論邱復生案時,訊息中使用「投資、賺錢、抽成」等詞,反映主觀認知為商業投資而非勞務對價;曾評估財務報表以防血本無歸,足認該筆100萬元具有獲利期待之主觀意圖。
 

量刑過輕之理由

1. 柯文哲與沈慶京

檢察官認為,原審量刑過輕,因一審漏未認定1500萬元賄款及施壓產發局事實,導致原判決對柯文哲、沈慶京的量刑基礎動搖;沈慶京以財團權勢行賄,將市長、議員變為「不法利益保護傘」,原判10年過輕。

2. 黃景茂

檢察官認為,黃景茂在審判中仍自稱「捍衛文官尊嚴」,毫無悔意,相較於彭振聲、邵琇珮已認錯,原判6年6月過輕。

3. 應曉薇

 

檢察官認為,應曉薇收賄與洗錢金額巨大,原判決未能反映數罪併罰之實質危害;其徇私枉法且嚴重干擾司法,應從重量刑。

4. 木可公司侵占案(柯、兩李)

檢察官認為,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侵占政治獻金高達6000餘萬元,侵蝕制度公信力,屬公共法益侵害。原判決未充分加重評價,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5. 端木正

檢方也指出,端木正身為專業會計師,卻利用專業「計畫性虛構交易」,以不法掩飾不法,案發後始終否認犯行,原判決量刑過低,將導致專業人員違法成本過低,使民主監督形同虛設。
 

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一審各被告刑度:

  • 柯文哲一審依違背職務收賄、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判處17年,褫奪公權6年。
  •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判處10年,併科罰金2千萬元。
  • 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判15年6月,褫奪公權6年。
  • 柯文哲競總財務長李文宗判4年6月。
  • 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判2年,緩刑3年。
  • 前台北市都發局長黃景茂判6年6月,褫奪公權3年。
  • 前台北市都發局副總工程司邵琇珮判1年3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
  • 木可公司董事長李文娟判2年4月
  • 會計師端木正判1年。
  • 威京集團顧問吳順民無罪。
  • 前鼎越開發董事長張志澄無罪。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柯文哲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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