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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四海幫成員涉替中國吸收現役軍人 違反《國安法》遭判3年2月

責任編輯 鄒昀孝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3/26 09:56
最後更新時間:2026/03/26 09:56
高雄高分院依國安法判錢男3年2月。(圖/翻攝自Google Maps)
高雄高分院依國安法判錢男3年2月。(圖/翻攝自Google Maps)

前四海幫成員錢姓男子受綽號「帝哥」的中國福建廈門王姓村長指示,邀請前金防部文姓軍官免費赴中,企圖吸收現役軍人發展組織未遂。高雄高分院今天依國安法判錢男3年2月。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指出,錢男民國104年、105年間因頻繁往返中國洽談生意,結識福建省廈門市王姓村長。錢男為獲得王男承諾事成後金錢報酬,於110年5月間找上曾擔任金門防衛指揮部金門守備大隊戰車營機步連排長的文姓退伍軍人。

 

錢男要求文男接觸現役軍人,並取得「識別證」及與軍隊有關資料,交予王姓村長及所屬對台工作組織利用,著手透過文男吸收現役軍人以發展組織。但文男因無意願協助,導致錢男計畫未得逞。

高雄高分院審理時,錢男坦承犯行,合議庭經比對證人文男證詞,確認錢男確有要求吸收現役軍人供中國利用,審酌錢男行為僅止於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因其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行,再依修正前國安法第5條之1第7項規定遞減其刑。

 
法官認為,錢男僅為圖謀中國提供小利,竟接觸退伍軍人想發展組織,若順利取得軍方機敏資料,將對台灣軍事實力及軍中士氣產生嚴重影響,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念其犯後態度良好,且接觸對象無發展組織之意,未產生實際危害,也未因而獲取不法利益,今天上午9時30分依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不予併科罰金,可上訴。(中央社)
 


國安防護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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