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南投仁愛分局的一名張姓男警,於114年3月19日、20日均留宿在分局宿舍時,見有人在男女共用宿舍洗澡,竟然拿手機伸到門板上錄影,當時正在洗澡的女警發現後嚇壞,立即向主管反映,經調閱分局監視畫面,以及數位鑑識還原張男的手機,當場抓包偷拍證據。此案經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5個月有期徒刑,此案上訴到二審,二審法官認為刑期過輕,改判張男8個月有期徒刑。
上廁所沖洗身體 男警起歹念
張姓男子當時在仁愛分局某派出所服務,案發當晚,他住在分局4樓的宿舍,上完廁所要沖洗身體時,發現男女共用浴室有人在洗澡,他拿起手機高舉,錄下女警洗澡的畫面,女警發現後嚇壞尖叫,張男立即逃離現場,女警向派出所長和分局長報告,經調閱分局監視畫面後,警方認為張男涉有重嫌,扣得他手機和平板電腦。
法官審酌張男為執法人員,卻知法犯法,罔顧對他人隱私權的尊重,利用女警在警局洗澡時偷拍,對她造成精神損害,雖然張男坦承犯行,並表示願與女警調解,但遭到當事人拒絕,女警感到相當憤怒、無助,身心受創,至今聽到張男的名字會倍感恐慌、痛苦,求助身心科醫師的幫助。
一審法官認為張男無故以錄影攝錄性影像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5個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檢察官上訴請求從重量刑,二審法官考量到,張男從警10年,知法犯法,2次犯行的犯罪手段及情節相類,犯罪時間間隔不長,侵害同一女警的隱私,且尚未得到女警的原諒,一審才判刑5個月,法官因此撤銷改判,二罪各處5個月有期徒刑,應執行8個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