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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學法律/言論自由≠想講就講!恐嚇、造謠觸法 最高關2年

記者 林冠丞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2/20 20:00
每個用戶都能在網路上發表自己的言論,但並不等於可以造謠、誹謗他人,最慘恐入獄。(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每個用戶都能在網路上發表自己的言論,但並不等於可以造謠、誹謗他人,最慘恐入獄。(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現代人人手一機,且社群媒體相當發達,每個用戶都能在網路上發表自己的言論,只是卻成為有心人士帶風向工具,透過散布「創作文」、虛實難辨的資訊,甚至到了恐嚇危害、攻擊人的程度,再經過網路瘋傳,讓受害者「造謠一張嘴,闢謠跑斷腿」,究竟這些行為有沒有觸犯法律,台中市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武陵也強調,網友不負責任的言論,視情節而論,恐觸犯《刑法》誹謗、恐嚇公眾罪,最高處2年徒刑,並面臨民事賠償,或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散佈謠言達到影響公共安寧,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

言論自由可以隨便造謠嗎?

律師武陵解釋,其實《刑法》上並沒有「造謠」一詞,如果在網路上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內容,造謠行為可能涉犯的是告訴乃論的誹謗罪,現行《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對於所誹謗的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對此,武陵進一步補充,過去司法院曾擴張解釋,只要民眾能透過提出的證據資料,證明自己說的話為真實,即便不用到百分之百的程度,就不會成立誹謗,但若自己沒經過合理查證就發表言論,可能有觸法疑慮。

而武陵指出,法院審酌誹謗罪是否成立,必須要在保障人民的名譽權及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間,進行價值權衡,如果言論涉及公益,言論自由受保障的程度也會提高,發言者若主觀上未有重大輕率,就有機會符合不罰的要件,但若言論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法律對於名譽權的保障就會優先,此時在網路上輕率發言會成立誹謗罪。
言論涉及公益 言論非涉及公益
言論自由>名譽權 名譽權>言論自由
有機會不罰 有機會成立誹謗罪

誹謗罪刑責?

接著武陵說明,《刑法》310條的誹謗罪,明定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者,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罪者,處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3萬元罰金,但「對於所誹謗的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不過武陵強調,《刑法》311條也保障,以善意發表言論,有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者;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對於可受公評的事進行適當評論;中央及地方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記事,而為適當載述者,有上述情形之一不罰。

誹謗罪不罰要件

  1.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2.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者
  3. 公務員職務報告
  4. 對可受公評的事進行適當評論
  5. 適當載述中央及地方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記事

隨便恐嚇有罪嗎?

對此,武陵先是表示,法律上定義的恐嚇,不會把是否實際發生損害當成必要條件,指的是「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惡害通知,若是讓人心生畏懼或產生不安全感,就有可能成立非告訴乃論的恐嚇罪。

恐嚇罪刑責?

武陵點出,若是針對特定人恐嚇,將觸犯《刑法》305條規定恐嚇危害安全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但若在網路上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則將涉及《刑法》151條恐嚇公眾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的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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