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75歲林姓婦人因手機消費糾紛,與通訊行店員發生激烈口角,她在店外大聲辱罵對方,甚至咒罵業者被車撞,遭業者提告公然侮辱。不過法官審理後認為,當時現場沒有其他人在場,且相關言論並未貶低對方名譽,因此判決婦人無罪。

婦人不滿換整新機 店外咒罵業者
婦人對於店家的處理方式相當不滿,情緒激動地站在店外咆嘯,不斷飆罵店員。她當著員警的面辱罵店員,即使遭到制止,仍像機關槍似的持續謾罵,連到場處理的警方都感到無奈。婦人自顧自地爭吵,還質疑自己花了三萬多元買新手機,卻被用回收機打發。
大罵情緒字眼判無罪
由於婦人在店外大聲辱罵,咒罵對方被車撞,並使用帶有情緒性字眼的謾罵言語,業者因此對她提告妨害名譽。非本案律師余韋德表示,本案法官認為被告所講的言論,並不會影響到被害人在社會上的評價,也不會貶損被害人的名譽,因此不構成公然侮辱罪的相關要件,而判決被告無罪。
雖然婦人口出不當言語,但法官考量當時現場沒有其他人在,相關言論不構成妨害名譽,因此判決無罪。不過這些刺耳的咒罵,聽在業者耳裡,實在令人難以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