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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爆頭案「遞槍手」被國民法官判7年遭撤銷 高院:違背法則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1/30 13:14
最後更新時間:2026/01/30 14:48
石茂強在泰國遭槍殺身亡。(圖/翻攝自臉書)
石茂強在泰國遭槍殺身亡。(圖/翻攝自臉書)

毒品通緝犯「少爺」石茂強前年在泰國遭槍殺,檢方查出,他與台籍男子王綋騰因意見不合被對方槍殺,另名在場共犯周昱帆案發後隻身返台受審。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依幫助殺人罪判處7年。檢方、周昱帆均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違背經驗與論理法則,今(30)日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更審。
 

高院撤銷理由:違背經驗、論理法則


高院認為,原判決認定,周昱帆僅成立幫助殺人罪責,主觀上無與王綋騰共同殺人之犯意,但據事發況狀,被害人遭射擊第一槍倒地後,仍在掙扎、呼救,並未立即死亡,周昱帆自承並不清楚被害人何部位遭射擊,原判決僅以被害人遭射擊第一槍後倒地,逕認周昱帆主觀上認知被害人死亡結果已經不可避免,並未依憑案發時情狀為整體觀察判斷,與經驗法則不符。

 

另外,原判決認,周昱帆協助取槍、遞槍只是縮短王綋騰自行取槍的距離與時間,被害人死亡結果無可避免,進而認定周昱帆行為並非不可或缺,其主觀上也無讓被害人趕快死亡之意;他在接獲王綋騰指示上樓取槍再返回,需經過一段時間,原判決指周昱帆有「消極抵抗」行為也有疑義。

高院指出,起訴記載槍枝放在周昱帆房間,由周昱帆再度取槍交予王綋騰,原審已納入爭點,但原判決也未就周昱帆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作出裁判,此為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屬違誤。

 
高院認定,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違法,非無理由;原判決違法情形影響罪責及刑度認定,二審無從自為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台北地院更審。
 

死者石茂強逃亡泰國 與大麻店老闆王綋騰合股


死者石茂強在台犯下強盜案,2023年2月被桃園地檢署通緝。石男潛逃後,在泰國當地與44歲的王綋騰合股經營大麻店,平時居住地也相近。26歲周昱帆多年前從事殯葬業,也當公司老闆王綋騰的司機,得知王到泰國經營大麻店,從2023年起不時前往泰國協助拓展業務、借宿王泰籍女友曼谷住處。
 

因意見不合 石茂強遭槍殺棄屍


檢方調查,2024年2月25日凌晨,周在王曼谷租屋處通知石前來討論相關糾紛處理事宜,討論過程中,王、石一言不合,王持槍朝石的左太陽穴射擊第一槍,石隨即倒臥在地。

泰國警方公布涉案嫌犯照片,圖左為主嫌王綋騰(WANG, HUNG-TENG ),紅圈為周昱帆。(資料圖/翻攝網路)

 

王槍擊石之後,將槍枝放回位於租屋處2樓周房間內的槍箱。數分鐘後,見石仍倒臥在地掙扎呼救,為避免石的呼救聲驚動附近住戶,王指示周再度取來槍枝,4點15分許再朝石的左後腦射擊第二槍,石當場因子彈造成大腦損傷而死亡。

更多新聞:首例國民法官判決撤銷!毒駕撞死三重警 判18年半「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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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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