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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趙藤雄父子免解任董事 投保中心二審敗訴關鍵理由曝光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1/28 09:36
最後更新時間:2026/01/28 11:58
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圖/TVBS資料畫面)
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圖/TVBS資料畫面)

遠雄建設董事解任爭議案,因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認為,趙藤雄、遠雄建設公司董事長趙文嘉、董事許自強3人規避法令、隱匿關係人交易造成遠雄建設損失,6年前向法院提起解任請求。一審判投保中心敗訴,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27日駁回投保中心上訴,仍認為趙藤雄等人不用解任董事職務,可上訴。

此案聚焦工程實際承攬關係、財報揭露爭議

投保中心主張,趙等3人為規避《保險法》關於關係人交易限額規定,隱匿遠雄人壽與遠雄建設子公司遠雄營造就H55大樓新建工程等14項工程的實質承攬關係,改由億東、盛德、東盟、植煇、鴻地等5家公司名義承攬或工程管理,卻由遠雄營造實際施作,未獲報酬,有營業損失並遭稅捐裁罰,也未於財報揭露關係人交易與連帶保證資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法令,依《投保法》規定,解任趙等3人的董事職務。

高院認為,14項工程契約當事人為遠雄人壽、億東等公司,且各公司確實指派專任技師與人員參與現場管理,並負主要履約責任與風險,並非單純借用牌照。原遠雄營造員工轉任後,薪資由億東等公司支付,勞務成果屬新雇主,無證據顯示遠雄營造為實際承攬人,也無未揭露關係人交易或營收損失。

無法證明趙藤雄3人有重大違法及損害情事

二審認為,契約中遠雄營造作為連帶保證人,僅為行政作業疏漏,締約時三方當事人均不知情,未進入董事決策視野,也未履行保證責任,未造成資產流失,不足以構成重大違法。

 

合議庭認定,無證據顯示趙藤雄等3人有重大損害公司或違法,投保中心上訴請求依《投保法》規定解任趙藤雄3人的董事職務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遠雄建設#趙藤雄#投保中心#高院#解任董事職務#工程實際承攬#財報揭露#關係人交易#投保中心敗訴#遠雄建設董事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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