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母劉彩萱、劉若琳被控對1歲大男童「剴剴」凌虐致死,台灣高等法院今(27)日駁回上訴,依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妨害自由而凌虐致人於死罪,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劉若琳18年。高院發言人王屏夏說,二審合議庭認為,劉家姊妹有凌虐行為,與卷內事證相符,原審法院沒有偏見預斷或偏頗不公,原審判決也沒有違誤或不當,因此駁回檢察官、被告二人的上訴。本件仍可上訴。

劉彩萱、劉若琳姊妹延押2月
高院表示,被告2人押期將於1月31日屆滿,合議庭認為仍有羈押的原因及必要,裁定自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審痛批,劉彩萱身為專業保母,應以愛心、耐心培養剴剴的安全感及信任感,但見剴剴沒家屬探視關懷,主管機關也未能有效發揮監督功能,竟利用自身優勢的權力支配關係,在剴剴尚無反抗能力、難以求援下,將剴剴視為宣洩情緒的工具,在短暫的3個月間,反覆、密集的以非人道方式,五花八門凌虐,甚至將凌虐照片傳給劉若琳,彼此交換、評論凌虐心得,不時夾雜嘲弄、辱罵言語,從中獲得滿足,顯是以大欺小,恃強凌弱,以虐取樂,實無從以剴剴有分離焦慮、不當行為作為合理化凌虐的藉口。劉彩萱上訴指,犯罪動機是惡性循環下失控所致,不可採。
剴剴生前最後3個月身心經歷痛苦折磨
針對量刑,高院合議庭審酌,剴剴是未滿2歲的幼兒,身體、心理上尚需依附於成年人,但生前最後3個月,卻在飢餓、寒冷、綑綁、毆打中度過,身心經歷非常人所能承受的痛苦與折磨,最終被剝奪生命權,年幼心靈所產生的恐懼不是一般成年人所能承受,遑論是未滿2歲幼兒,本於《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自應為不利劉彩萱2人的量刑評價。
劉若琳參與程度較劉彩萱低 刑度小幅下修
二審指,劉若琳犯罪情節重大,但參與程度較劉彩萱低,故她第一階段的責任刑上限較姊姊為低,而劃定有期徒刑19年,再審酌一般情狀事由後,劉若琳社會復歸可能性屬中上程度,得以小幅度下修第三階段的責任刑,一審量處18年,也難認有何裁量不當之處,認為檢察官指劉若琳量刑過輕,劉彩萱上訴指量刑過重,均無可採。
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廖建瑜、陪席法官黃怡菁、受命法官文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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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