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xx
xx
回到網頁上方

高虹安「非貪污罪」7點判決理由全文公布 高院:助理費彈性運用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5/12/16 13:43
最後更新時間:2025/12/16 14:59
新竹市長高虹安。(資料圖/胡瑞麒攝)
新竹市長高虹安。(資料圖/胡瑞麒攝)

新竹市長高虹安的國會助理費案,台灣高等法院今(16)日撤銷原審的《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僅留《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判處6月,可易科罰金。高院表示,因公費助理費性質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編列在立委問政業務項目下,助理薪資待遇是放在民代的待遇中,補助問政所需,高虹安等人欠缺貪污犯意,但有偽造文書。檢察官得上訴,被告不得上訴。

高虹安等5被告均犯偽造文書

高院發言人潘翠雪審判長表示,合議庭認定,高虹安當初招聘黃惠玟、陳奐宇、王郁文等助理,關於待遇的說法,以陳奐宇為例,並非「我準備支給你8萬元月薪,但是,因為立委辦公室有許多費用支出,需要公積金,希望你能按月提撥1萬元公積金。這樣的待遇條件,你是否接受?」而是約定薪資7萬元,卻向立法院申報8萬元,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台灣高等法院發言人、審判長潘翠雪。(圖/TVBS)

二審的貪污無罪理由

針對原審認定《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詐欺罪,高院合議庭諭知無罪,理由如下:

 

1、《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立法沿革,助理費相關規定的立法目的、預算編列性質,應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

2、在法制用語方面,明定「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是以「每一立法委員」統籌數額為單位。

 
3、預算編列在「委員問政業務」項下。

4、助理酬金及加班費,本質上屬於立委補助費性質,初始直接撥入立委帳戶,由立委以雇主身分統籌管理;意即立委助理並非立法院職員。之後因涉及近百萬元撥入立委帳戶的稅捐問題,才改撥入指定助理個別帳戶。對於助理費、加班費預算編列的性質及理由並無變革。

5、中央主計主管機關歷來定義,將「助理待遇」納為「民意代表待遇」,其中「立委聘用助理待遇」補助。

6、立法院函覆認為,編列立委公費助理經費,是補助立委問政需要所須的財力不足,本質屬於立委補助費性質。
 

7、如果以檢察官、原審認定的貪污詐欺罪構成要件檢視,高虹安辯稱,首次擔任立委,立法院公費助理制度又缺乏具體明確的運用規範,辦公室零用金制度並非高虹安首創,而是採取黃惠玟基於過往擔任立委助理沿用過去其他立委辦公室作法。被告均辯稱,欠缺詐取財物故意及繳回公積金勞健保核算誤差,應認可以採信。

助理費編列42萬餘元每月均領滿

高院指出,立法院函覆提供的「立法委員薪資發放明細表」及「立法委員加班費發放明細表」,高虹安上一屆及高虹安當屆,公費助理薪資部分,每月每一立委無論聘僱助理8人、9人、13人或14人,除極少數的例外,幾乎全部「領滿」所編列的42萬4360元,與黃惠玟偵查中證述「目的是要領滿,回歸零用金」相符。

加班費多在7、8萬間

加班費不分「小月」、「大月」,也不論聘任幾位公費助理,甚至僅聘4、5位,並不足法定最低限額8人,每位立委申報的加班費多在7、8萬元之間。

數據充分顯示,立委普遍的認知與實際作業,對於公費助理經費的立法目的及預算編列應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的性質。

檢方起訴高虹安共詐得46萬30元,但起訴金額應扣除黃惠玟、陳奐宇、王郁文實際應得之加班費(含勞、健保費),也就是繳回金額、浮報加班費共11萬6514元,才是高虹安得以支配的款額;然而,高虹安尚支付所聘公費助理李忠庭人民幣2萬1000元,及私聘助理蔡維庭6萬元,已經超出高虹安所得支配之11萬6514元。

檢察官上訴就原判決已經論駁審認之事實重覆爭辯,並無新事證,無可推翻原審認定。

更多新聞:高虹安貪污罪撤銷!二審大逆轉 偽造文書判6月可易科罰金

高虹安涉詐助理費
 
高等法院11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6號新聞資料如下:
 

高等法院新聞資料1。(圖/臺灣高等法院提供)
高等法院新聞資料2。(圖/臺灣高等法院提供)
高等法院新聞資料3。(圖/臺灣高等法院提供)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高虹安# 國會助理費案#高虹安貪污無罪理由#高虹安二審理由#高院理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院#助理費#高虹安改判理由#立法院組織法

你可能會喜歡

人氣點閱榜

延伸閱讀

其他人都在看

notification icon
感謝您訂閱TVBS,跟上最HOT話題,掌握新聞脈動!

0.1141

0.0507

0.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