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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刻回歸新竹市長?高虹安貪污撤銷 律師:停職理由沒了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5/12/16 13:10
最後更新時間:2025/12/16 13:15
依照地方制度法規定,高虹安只要經內政部核准後即可回任新竹市長。(圖/AI製圖)
依照地方制度法規定,高虹安只要經內政部核准後即可回任新竹市長。(圖/AI製圖)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身陷國會助理費案,一審依貪污重罪判處7年4月,導致她的市長職務被內政部停職。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16)日撤銷原判決,依《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6月,得易科罰金。律師黃秀惠說,如今貪污罪被二審撤銷,導致原本的貪污罪不存在,只剩罪名較輕的偽造文書罪,而偽造文書不符合停職要件,原則上高虹安只要拿判決書跟內政部申請,內政部須依法准許復職,即便第三審又撤銷發回,也要等更審判決又判貪污,才可能再次被停職。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以及相關函釋,高虹安二審改判偽造文書且得易科罰金,在此判決結果下,她確實已符合「復職」的法律要件。

 

新竹市長高虹安。(資料圖/胡瑞麒攝)

以下為您詳細拆解相關法規與復職關鍵:

  •  為什麼高虹安能復職? 關鍵在「罪名變更」

高虹安當初被停職,是因為一審觸犯了《貪污治罪條例》,這是《地方制度法》明定必須停職的重罪。然而,二審的判決結果產生了兩個關鍵變化,消除了停職的法律依據。

罪名改變(貪污→偽造文書):二審法官認定她不構成貪污罪(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而是構成刑法上的「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偽造文書)。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只有涉犯內亂、外患、貪污、組織犯罪,或被判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者,才需要停職。「偽造文書罪」並不在上述必須停職的清單中。

刑度改變(重罪→輕罪得易科罰金):原本一審判7年以上重刑,二審改判6個月且得易科罰金。這顯示其罪行已非法律定義下的「重罪」,不再符合停職的高門檻。
  •  法條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2項:規定停職人員若經改判無罪,或改判非屬應停職之罪(依據內政部與法務部過往函釋解讀),於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 接下來的程序為何?

雖然法律條件符合,但復職並非「自動生效」,仍需經過行政程序:

  1. 收到判決書:待二審判決書正式送達
  2. 申請復職:高虹安需向內政部提出復職申請(或由內政部主動依職權辦理)
  3. 內政部核准:內政部審核確認二審判決罪名已非「貪污」等停職要件後,將發函准予復職
  4. 回任市長:公文生效後,代理市長邱臣遠將卸任,高虹安即可回任新竹市長
  • 結果

二審「認定貪污無罪、改判偽造文書」的結果,對高虹安而言是保住市長職位的關鍵勝訴。除非內政部有極為罕見的行政裁量(機率極低,因這會違反無罪推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否則她將能重返市府。

高虹安另有誣告罪尚未定讞

高虹安除了國會助理費案,她也因為角逐2022年九合一地方選舉時,被筆名「翁達瑞」的旅美教授陳時奮質疑她的美國辛辛那提大學的博士論文有抄襲問題,引發「自訴」誣告案。結果她一審遭判10月,二審改判6月,目前上訴第三審。

陳時奮自訴控告高虹安誣告。(資料圖/胡瑞麒攝)

律師黃秀惠分析,《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是七年以下之罪,不符合《刑法》第41條得易科罰金的要件,即便二審被判6個月,也不適用易科罰金代替入獄服刑,萬一誣告罪三審也維持6個月確定,在沒有緩刑、沒有易科罰金的情況下,高虹安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如果執行檢察官也同意。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9條,縣市首長一入獄就會被解職,但以社會勞動執行就不用解職,過往雖沒有首長服社會勞動的案例,但理論上仍可依法請假執行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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