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一名國中生小王(化名)因在學校走廊吸菸,老師小陳(化名)上前勸導竟被痛毆一頓,頭部、臉部皆受傷濺血,憤而向基隆地院提出告訴,並求償40萬元。法院審酌雙方各類條件,認定僅小王父親須負連帶賠償責任,總額應賠22150元較為妥當。
不滿吸菸被管 國中生痛毆老師挨告
據判決書所述,一名國中生小王於114年2月20日上午8時23分左右,因不滿老師小陳禁止他抽菸,竟在走廊大打出手,毆打老師臉部與頭部,導致頭部鈍傷、下唇撕裂傷,且佩戴的眼鏡也有毀損。小陳憤而告上法院,並向小王求償醫藥費1250元、眼鏡修復費5900元、精神撫慰金392850元,總計約40萬元的賠償費。母無能力負擔 親權暫停無須賠償
審理過程中,小王父親認為求償金額過高,不符合比例原則;小王母親則稱,本身收入差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沒有能力負擔該筆賠償,且小王本身由父親單獨監護,本身並沒有和小王來往。法院審酌,小王為母親的「非婚生子女」,自100年6月開始就由父親認領,雙方約定由父親行使或負擔小王的權利義務,因此小王母親的親權行使處於暫時停止狀態,因此小王父親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求償40萬 法院判賠2萬元
此外,針對損害賠償,法院說明,小陳前往基隆長庚醫院驗傷,確認頭部有外傷併腦震盪,期間醫療費用約1250元,而眼鏡修復費用為5900元。精神撫慰金部分,法院審酌稱,應衡量小陳精神上受到痛苦與雙方地位、家況等條件,認定精神撫慰金應以15000元較為妥當,因此認定小陳請求金額過高,總計小王應賠償22150元,駁回小陳請求的40萬賠償金額。
《TVBS》提醒您:
◎拒絕暴力 請撥打110
◎反校園霸凌專線:1953
◎反職場霸凌專線:1955
◎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