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xx
xx
回到網頁上方

拿香氛罐砸死女友還載5歲女兒一起棄屍 惡男二審仍判13年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5/12/04 15:00
最後更新時間:2025/12/04 15:11
王文億殺害鍾姓女友後,開車到山區棄屍。(圖/TVBS資料畫面)
王文億殺害鍾姓女友後,開車到山區棄屍。(圖/TVBS資料畫面)

桃園市八德區男子王文億去年與鍾姓同居女友吵架,持香氛罐砸死女友後塞進塑膠桶,還載著死者的5歲女兒去棄屍,直到同居友人追問鍾女去處,王父也出面勸說才自首。桃園國民法官依傷害致人於死、遺棄屍體罪,判處王男13年徒刑,案經上訴,台灣高院法官認為,一審刑度並未過輕也未超過法定裁量範圍,今(4)日駁回上訴。

23歲王男、26歲鍾女是男女朋友,與鍾女的5歲女兒、許姓、邱姓友人同居八德區。2024年8月27日清晨6時許,王、鍾2人因細故在浴室內發生肢體衝突,王利用浴室內的玻璃製香氛罐敲擊鍾女的右額部及鼻樑,造成鍾女頭部外傷導致創傷性腦損傷死亡。

 

1小時後,王男確認鍾女已無呼吸心跳,他帶著女童,將裝有鍾女屍體的塑膠桶移置白色賓士自用小客車副駕駛座,駕車前往桃園市龜山區將屍體加以掩埋遺棄。

爭執量刑上訴 高院駁回


桃園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王男11年,又犯遺棄屍體罪,判處2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檢察官、王男都針對量刑上訴。

高院認為,原審已詳細考量全部證據及辯論,無量刑過輕或評價漏失之情形,認為檢方以一審未充分評價被害人多處傷勢、王文億案發後有滅證行為、未與被害人母親和解等理由主張量刑過輕,為無理由。

 

高院也認為,原審已依自首規定減刑,並於法定刑度區間內,考量犯罪動機、手段、刺激因素、生活狀況、與被害人關係、品行、智識程度及犯罪後態度等諸多面向量刑,並無違法或不當,王男上訴主張原審認定自首,應先減刑後再量刑,未說明減刑方式,且量刑偏重等為無理由,駁回檢方、王男上訴。得上訴。


更多新聞:殺女友還載5歲女棄屍 判13年上訴遭駁回

《TVBS新聞網》提醒您:
◎拒絕家暴,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法律扶助基金會:
(02)412-8518



#王文億# 遺棄屍體# 香氛罐# 塑膠桶# 棄屍# 桃園國民法官#傷害致死#鍾女#同居女友#高院

你可能會喜歡

人氣點閱榜

延伸閱讀

其他人都在看

notification icon
感謝您訂閱TVBS,跟上最HOT話題,掌握新聞脈動!

0.1142

0.0487

0.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