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黃子佼長期在「創意私房」付費下載女童及少女的性影像,他在二審期間認罪,跟37名被害人和解,37人同意給予緩刑,台灣高等法院考量,黃子佼因一己私慾,加入論壇付費下載,以及坦認持有檔案,與被害人全數和解等情,今(25)日撤銷原8個月一審判決,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判處1年6月,緩刑4年。可上訴。
高院調查,黃子佼自2014年2月12日起註冊「創意私房」的會員,並陸續購買、蒐集、下載該論壇所販售的37位兒童或少年裸露胸部、性器、接觸性器或性交的性影像,含個人資料,並自2023年2月17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39條第1項生效日起,繼續以行動硬碟儲存個資及性影像。黃子佼二審時坦承持有性影像,但否認違反個資法。
 高院認定黃子佼行為嚴重
高院認為,性影像屬「性生活」的特種個資,檔案中包含各被害人的真實姓名、工作地點、生活照、社交軟體帳號、臉部特徵等資料,使取得性影像的人,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被害人身分,自屬被害人的「性生活」個人資料的一環。另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規定,2023年2月17日修法施行前未查獲而仍持有兒少性影像者,即應處刑責,黃子佼所辯不足採信,應依法論科。
二審考量黃子佼犯罪動機、手段及情節,並兼顧其坦承犯行、與37名被害人全數和解及賠償完畢等犯後態度,認為黃有彌補個被害人所受損害的真意與具體作為,37名被害人同意給予緩刑宣告,合議庭認為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量刑考量和緩刑條件
二審合議庭認為,黃子佼同時觸犯兒少性剝削、個資法,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以個資法處斷,並依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判處1年6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提供180小時義務勞務,完成3場次法治教育課程。可上訴。
 檢方併案仍有10人無法辨識 將依法偵辦
高院表示,檢察官移送併辦的其他性影像,若干性影像無法辨別被害人身分,其餘影像中疑似的被害人均未曾到案接受警詢、偵查製作筆錄,甚且有人於警員聯繫時否認有拍攝相關性影像,因而無從確認此等部分性影像是否為其本人所拍攝及其拍攝時年齡為何,尚難就此部分對被告論以上開罪名,故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對此,北檢表示,由檢察官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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