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一處酒店前年爆發酒客爭執,死者李男與23歲吳禹劭、29歲王新賀在店內發生激烈口角,吳男揮刀砍入李男胸口致死,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依殺人罪判處吳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22)日駁回。仍可上訴。
二審駁回:一審判決無違誤或不當
高院認為,原審所認定並納入考量《刑法》第57條量刑事實,都沒有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處,也沒有誤認、錯誤評價科刑事實或裁量不當之情形,一審量處的刑度也屬妥適,原判決並無違誤或不當,檢察官、被告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混亂中,吳男取出摺疊刀刺向李男胸口,王男也持酒瓶攻擊李男,李見狀逃離包廂到5樓閃避,吳男、王男卻不罷休繼續追打,吳男繼續以折疊刀刺向李男全身各處,李男受傷倒地,送醫急救宣告不治。檢方依殺人、傷害罪嫌起訴吳劭禹、王新賀。其中,王新賀因僅涉傷害罪,由一般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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