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113)年,在台中市發生一起禮讓行人爭議,一名劉姓男民眾開車,行經西屯區一處路口時,遭民眾檢舉未禮讓行人,挨罰6000元,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民眾不服,提起訴訟,此案經法院審理,經法官當庭檢視當事影像,發現該路段的路邊停車,該好擋住了劉姓民眾的行車視線,非故意或過失不禮讓行人,因此撤銷裁定。
民國113年9月16日下午1點多,當時劉姓民眾開車行經台中市西屯區中工三路與福安六街口時,遭民眾檢舉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被開單挨罰6000元,還必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張姓民眾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認為,經勘驗當時畫面,行人雖站立於枕木紋行人穿越道上方,但他所站的位置旁邊,有許多違規停放的車輛,劉民行車時,必須要開到鄰近行人穿越道時,才能看到行人,當時他開車速度不快,但很難以期待他在發現行人能立即煞停,並難以認定他在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認定原處分有違誤,撤銷裁定,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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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