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黃姓男子,2024年7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苗栗一名14歲少女,他明知對方年紀,卻以購買專輯、包包為由,引誘少女拍下不雅照、影片,接著又以一次2千元的價格,跟對方從事性交易,過程中黃男偷截圖錄影,後續因黃男涉犯另一件《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檢警查扣手機後,意外得知這件事,苗栗地院一審近日宣判,依3個《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應執行期4年8月,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黃男2024年7月11日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14歲少女,同年7月12日至16日,他以可出資替A女購買專輯、包包等物為由,引誘少女在家拍攝不雅照片和影片,黃男隨即下載,並截圖錄影。
接著2024年7月18日11時50分,黃男又情緒勒索少女,說對方「只在乎前任,自己沒有被信任」,要求少女沒穿衣服視訊聊天,過程中黃男也偷錄下整個過程。而2024年7月19日深夜0時30分,黃男提議1次2千的價格,跟少女在某土地公廟面前性交易,並以手機拍攝照片,事後依約定付錢。
不過由於黃男涉犯另一起《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於2024年7月20日被查獲,警方扣押他手機時意外得知此事,隨即循線追查,並由少女媽媽提告。
最終法官依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罪,處1年8月,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少年製造性影像罪,處3年10月,引誘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處2年,應執行期4年8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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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