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姓駕駛去年因沒有禮讓行人,在新竹市某路口與行人發生碰撞,遭警方舉發,裁處罰鍰新台幣7200元並吊扣駕照12個月,經蘇男提起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後,認為現有證據不足,撤銷原處分。
判決指出,蘇男於去年10月24日下午14時37分許,駕駛車行經新竹市某路口與行人發生碰撞,經員警獲報處理,認為蘇男有汽車駕駛人有違反《道交條例》4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之違規行為而予以開單舉發,裁處罰鍰72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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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事故發生時行人自稱未受傷,雙方也已簽署和解書,內容載明行人無傷,並質疑警員僅依事故當下的談話紀錄就開罰,未實際確認傷勢,處分不當。
北高行認為,雖然行人在紀錄表自述手部、臀部受傷,但蘇男僅提到手部受傷,雙方說法不一;紀錄表中未詳載傷勢,無佐證照片、就醫紀錄、診斷證明等證據,難以證明行人確實受傷,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蘇男違規致傷,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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