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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禮讓行人被罰7200元! 肇事男子不服提告「結局逆轉」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6/12 10:07
最後更新時間:2025/06/12 10:24
行人過馬路示意圖,非該事件。(圖/潘建樺攝)
行人過馬路示意圖,非該事件。(圖/潘建樺攝)

蘇姓駕駛去年因沒有禮讓行人,在新竹市某路口與行人發生碰撞,遭警方舉發,裁處罰鍰新台幣7200元並吊扣駕照12個月,經蘇男提起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後,認為現有證據不足,撤銷原處分。

判決指出,蘇男於去年10月24日下午14時37分許,駕駛車行經新竹市某路口與行人發生碰撞,經員警獲報處理,認為蘇男有汽車駕駛人有違反《道交條例》4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之違規行為而予以開單舉發,裁處罰鍰72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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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事故發生時行人自稱未受傷,雙方也已簽署和解書,內容載明行人無傷,並質疑警員僅依事故當下的談話紀錄就開罰,未實際確認傷勢,處分不當。

 
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答辯指出,行人當時正走在人行穿越道上,蘇男未停車禮讓,直接右轉與行人碰撞;事故談話紀錄表中行人自述手部、臀部受傷,且雙方均已簽名,蘇男違規事實明確。

北高行認為,雖然行人在紀錄表自述手部、臀部受傷,但蘇男僅提到手部受傷,雙方說法不一;紀錄表中未詳載傷勢,無佐證照片、就醫紀錄、診斷證明等證據,難以證明行人確實受傷,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蘇男違規致傷,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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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 交通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肇事致人受傷#北高行#行政訴訟#未禮讓行人#吊扣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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