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追蹤,中壢警方被駕駛指控強行開車門,是違法搜索行為、甚至故意挑釁,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必須要肉眼看見違禁品、或是明顯違法,才能強行搜索,但中壢警方澄清,當下只有目視車內狀況,絕對沒有擅自打開車門。

當事駕駛:「擅自開車門然後甚至報說,他是警察能拿我們怎麼樣,然後再來就是,把密錄器關掉,就是故意挑釁我們,我們一般人情緒也沒有那麼大,只是我不爽的點就是,他擅自開我們車門。」
駕駛不滿自己被當嫌疑犯,指控警察拿手電筒照車內就算了,還強行開車門,已經是違法搜索的行為,但有目擊民眾,認為警察沒有錯。
目擊民眾:「我自己想他自己不配合嘛對不對,逆向超車撞了,我沒有做虧心事,車上沒槍沒毒隨便你看啊,(警察)合理絕對合理。」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如果駕駛已經發生危害行為,或是依客觀合理判斷,容易產生危害的交通工具,可以要求停車受檢、出示證件,或是查車牌引擎號碼或要求酒測,但要有明確犯罪行為才能搜車。
其他員警:「如果只是駕駛人情緒比較激動,或是行為比較怪異,還未達到刑事訴訟法搜索,有事實足認、有明顯事實足信等要件,確實是不符合搜索發動的開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