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創黨黨員、前台南市5連霸議員莊玉珠因2014年正副議長選舉時未配合亮票,遭質疑跑票而被開除黨籍,她提確認黨籍資格存在訴訟,台北地院今(26)日判莊玉珠勝訴,確認她的黨員資格存在,可上訴。
莊玉珠主張,2014年12月25日,台南市議會舉行正副議長選舉,因認為黨團決議違反禁止規定,故沒有簽署亮票同意書等文件,未料黨團以她未簽署文件、未配合亮票、未在選票自己姓名處摺痕違紀等理由,將她移送裁決,民進黨中評會處分開除黨籍,該處分未經全國黨員代表大會決議,違反《人民團體法》強制禁止規定,提起確認黨籍資格存在之訴。
民進黨抗辯主張,中評會是由全代會直接選出,是為行使黨員獎懲的專責機構,黨員有授權中評會將黨員除名的權限,黨團針對莊玉珠的違紀行為提案處分並無不法;黨員制裁處分的程序適法或妥適與否,屬政黨政治範疇,法院應尊重民進黨內部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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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從民進黨組織架構認定,全代會才是《人民團體法》所稱的會員代表大會,而非中評會。莊玉珠是由中評會決議除名,並非經由全代會作成,處分也沒有被全代會追認,應屬無效,判決莊玉珠民進黨員資格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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