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國籍女子,2009年2月從對岸嫁來台中市,並與丈夫育有3名子女,美滿的婚姻直到妻子2021年擔任房仲開始變調,工作適應良好的妻子,不僅業績有目共睹,還獲得協理賞識,兩人愈走愈近,妻子也開始早出晚歸,無心照顧小孩,納悶的丈夫調閱監視器後,這才得知妻子跟協理曾一起到某汽旅開房事實,心碎的丈夫不僅跟妻子離婚,也向協理求償150萬,台中地院一審審酌,認協理賠20萬較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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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指出,丈夫2009年2月19日跟中國籍妻子結婚,並於同年6月1日登記完畢,雙方婚後相處融洽,育有3名子女,2021年起,妻子成為房仲,2022年協理則邀請妻子擔任該分店「經理」一職,妻子跟協理因工作關係朝夕相處,進而產生感情,除常帶客人看房子、分享工作業績,也會一同聚餐,合照時常緊偎在旁,宛如戀人一般,相當親密。
而後續妻子無心家庭,常以帶客人看房子、與友人聚餐等藉口早出晚歸,也疏於照顧3名子女,丈夫察覺有異,將妻子駕駛車輛裡的行車紀錄器取下,意外發現妻子曾於2024年9月6日晚間20時,跟協理到某汽車旅館開房,過程中兩人對行車路線相當熟識外,更在車上有說有笑,明顯不是第一次。
此外,丈夫還得知,妻子跟協理偷情已達2年,妻子平時更稱呼協理「老公」,已逾越公司同事或男女分際,丈夫於2024年9月跟妻子離婚,並向協理提告求償150萬。
台中地院一審時,協理回應是因女子從大陸隻身來臺工作,才積極給予協助,加上其事業心強,業績有目共睹,十分器重她,所以相較於其他同事,兩人關係亦較為緊密,且該女曾從事特種行業,言談尺度較一般人大,但雙方均明白彼此態度,沒有要侵害丈夫配偶權。
同時協理也主張,女子丈夫提供的照片,都是房仲業正常宣傳照片,以及員工親朋好友出團旅遊合照,至於行車紀錄器,協理強調雖然有錄下他跟該女在汽車旅館車庫停留,但無任何性行為影像,沒辦法認定有發生性行為。
台中地院審酌一切情狀後,仍舊認定協理跟該女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關係,侵害丈夫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考慮到雙方的經濟狀況等情狀,協理判賠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