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因涉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歷經3次羈押庭後,台北地院於2日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3個月,柯文哲律師團也在10日遞狀抗告,11日晚間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做出裁定,認為柯文哲等4名被告等人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裁定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高院裁定理由如下:
被告沈慶京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 共同犯對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同條例第11條第1項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等罪嫌。
被告應曉薇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洗錢罪等罪嫌。
被告李文宗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罪嫌。
被告柯文哲、沈慶京、 應曉薇、李文宗等人(下稱被告等人)雖否認上開罪嫌,惟有卷內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等人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等人所涉上開犯行,經審酌被告等人所涉之罪嫌,分係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或圖利罪等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及串(滅)證之可能,且被告等人所涉罪數非少,如均成罪,則未來刑責可能甚重,更增加被告等人逃亡及串(滅)證之可能性,審酌被告等人之身分、地位、經濟等情,足認被告等人有動機潛逃海外以規避本案審判,或串(滅)證以妨礙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顯難透過具保、責付、 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以科技監控設備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原審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及被告等人之人 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核無不合。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