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被依收賄、公益侵占等罪起訴,台北地院27日裁定3000萬交保,檢方當晚針對柯、應、沈、李姓等4人交保裁定提出抗告,高院昨(28)日上午分案審理後,今(29)日將原交保裁定撤銷,發回北院更為裁定。
高等法院指出,經合議庭審理後,認柯文哲、李文宗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及《刑法》第336條第1項、第342條第1項之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重大,被告沈慶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等罪嫌重大,被告應曉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嫌重大,其中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圖利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且被告4人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高院表示,原裁定對於被告等4人「無羈押必要性」未具體說明,如何以具保手段防止被告4人逃亡,以及具保金額與被告等人所造成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額是否形成相當拘束力。另外,被告應曉薇除中華民國護照外,尚持有另一外國護照,原裁定漏未審酌此項攸關逃亡與否等重要事實,所以認定檢察官提起抗告為有理由,因此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台北地方法院,不得抗告。
台北地院27日裁定柯文哲以3千萬元交保、沈慶京4千萬元、應曉薇1500萬、彭振聲500萬元、李文宗除了偵查中的200萬,另以800萬元交保,皆限制住居、出境、出海,除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對此檢方當晚針對柯、應、沈、李姓等4人交保裁定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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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