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xx
xx
回到網頁上方

慣竊控警刑求「強踩腳鐐逼供」 法院1理由判無罪 

記者 張庭暄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2/28 16:43
最後更新時間:2024/12/28 16:43
桃園一名慣竊指控警方執法過當。(示意圖,與本案無關/TVBS)
桃園一名慣竊指控警方執法過當。(示意圖,與本案無關/TVBS)

桃園市一名鄭姓男子在多家商場行竊遭到判刑,不過他在庭上聲稱遭到警方刑求,坦言除了手銬與腳鐐外,還被加了一條腳銬在兩戒具之間。不僅如此,警方訊問過程中還以腳踩踏腳鐐,讓他受傷,因此向檢方提告。警方否認刑求男子,並說明當時為不小心。桃園地院審酌,經監視器畫面確認男子身體並沒有被拉緊、受傷等情事,認定警方施用戒具屬合理範圍,判警無罪。

據判決書所述,該名慣竊110年1月、4月多次到購物中心、百貨偷竊商品遭警方逮捕。不過在法院準備程序時,男子供稱遭到警方刑求,拘提時於桃園警察局被手銬與腳鐐控制外,還加了一條腳銬在兩戒具之間。警方訊問過程中,他指控警方以腳踩踏其腳鐐,直呼「我遭到刑求」、「在被強迫的情況下,我該怎麼承認」。男子表示自己的手腕有擦挫傷,因此向檢方提告。

 

更多新聞:快訊/北市青年公園男子頸部刀傷 昏迷緊急送醫搶救

桃園地院審理,警方稱男子當時腳銬中間的鐵鍊垂至地板,自己不小心踩到,並沒有讓男子受傷。警方表示,當天手持拘票逮捕男子,發現他手邊拿著三個裝有物品的購物袋,因害怕他手持尖銳物品,先請男子放下物品再上手銬;當天男子情緒激動,還以頭撞門,才用手銬保護男子。

 
更多新聞:國道「蛇型」對決!休旅車猛切擋砂石車 下車球棒狂砸

法官查看現場監視器,確認警方踩踏到男子雙腳中位置,不過男子四肢和身體部位均沒有被拉緊、彎曲與蜷縮情形,與男子所稱手有傷痕等情事不符。法官審酌,男子確實有擾亂行為,有急迫必要管束以維持秩序,因此警方經長官核准後,先對男子施行手銬戒具一付,並在20分鐘後解除;施用期間屬合理,且已經長官核准,足以認定這次施用戒具確保羈押目的達成且未逾越必要程度,與比例原則無違和,該束縛身體之處分,核無不合,應予核准。

 



#桃園市#慣竊#行竊#手銬#腳鐐#刑求逼供#警方刑求#提告

你可能會喜歡

人氣點閱榜

延伸閱讀

其他人都在看

notification icon
感謝您訂閱TVBS,跟上最HOT話題,掌握新聞脈動!

0.1172

0.0530

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