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京華城等案遭羈押禁見的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日前遞狀向台北地方法院請求准許轉交文件。台北地院收案,案由為聲請解除禁止通信;檢方已收到院方徵詢函,研擬意見中。
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被告,法院對其通信的禁止,效力及於書信以外的文件,若發送書信以外的文件時,看守所也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檢察官或法院同意後,才得發送。
檢廉調查,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為獲取京華城改建案超過560%的容積樓地板面積,涉指示前鼎越開發公司董事長朱亞虎領銜威京集團高階主管,每人新台幣30萬元共計210萬元,匯入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指定的台灣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作為柯文哲與沈慶京期約違背職務行賄前金。
檢廉懷疑,柯文哲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容積樓地板面積予京華城改建案涉違背法令,仍令台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主持都委會,用各種手段,多次召集都委會,促成京華城改建案擴增到840%容積樓地板面積。沈慶京之後涉嫌交付1500萬元給柯文哲,作為部分賄賂。
針對柯文哲的羈押禁見期限,檢察官於10月25日向北院聲請延押禁見。北院認為,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人及逃亡之虞,11月1日裁定延長羈押禁見2個月。柯文哲的律師於11月11日表示,柯文哲決定不抗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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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