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黃姓男子今年3月駕駛大貨車行經國道1號新竹湖口段時,因未注意左右來車逕自變換車道,導致不慎碰撞一輛小客車,由於車內的陳姓男子未繫安全帶,造成胸部受到多次撞擊,經送醫後仍宣告不治。新竹地方法院審理時,考量黃男與公司連帶賠償家屬590萬元成立調解,最終依過失致死罪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今年3月15日晚間8點57分,新竹一名黃姓男子駕駛大貨車行經國道1號北上85.7公里處,欲變換車道至右側輔助車道時,因未注意左右來車而逕自變換車道,導致不慎碰撞一輛小客車,小客車撞擊右側護欄後再彈回碰撞。車內的陳姓男子由於當時未繫安全帶,受多次撞擊造成胸部鈍力損傷,經送至東元醫院後仍宣告不治。
 
新竹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黃男為職業大貨車駕駛,應確認與後方來車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其違反注意義務為肇事主因,又因其疏失及被害人未繫安全帶,導致被害人死亡,造成家屬無法抹滅之傷痛。法官考量,黃男與其任職的交通公司事後賠償被害人家屬590萬元,雙方達成調解,最終依過失致死罪判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