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大甲區陳姓保母3年多前受託照顧一名未滿1歲的早產男嬰,期間因多次猛力搖晃男嬰,害男嬰出現嘔吐、眼睛上吊、抽蓄等異狀,經醫院診斷為受虐性腦傷,一審判處陳女5年6月,二審改判4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而定讞。
判決指出,陳女於2017年間領有台中市府核發的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並自2020年12月起,受僱於林姓夫妻,擔任林家小孩的保母。每週一到五,早上7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陳女要將當時僅8個月大的男嬰帶回家照顧。不過,陳女因林姓男嬰持續哭鬧不止等原因,數次用力劇烈搖晃男童,2021年1月14日上午,男童出現嘔吐、抽搐、眼睛上吊及四肢不動等異狀,陳女通知男童母親將小孩帶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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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3月5日,男童再度不適,被外婆送醫後,經電腦斷層掃描,發現是「嬰兒搖晃症候群」,家屬驚覺兒子受虐。經台中市社會局接獲台中榮總通報,向警報案後,而為檢警循線查獲。
台中高分院認為,陳女為管教男嬰劇烈搖晃,此舉與鞭笞成傷、以香煙燒燙身體、拋擲撞牆、脫衣裸體站在戶外罰站,或餵食毒品等粗暴不仁的凌虐行為不同,撤銷一審判處5年6月的判決,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4年6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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