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男愛慕女鄰居,多次透過臉書發布女子照片告白,還寫情書給女子,林男被告仍不知悔改,再寫信說「感謝妳召喚我去法院相見」。遭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處拘役40天。全案可上訴。
南投市49歲林姓男子愛慕女鄰居,民國111年5月起,透過臉書(Facebook)陸續張貼照片並加註:「唱著妳的名字能如此心定神閒與快樂」、「情人節快樂」等騷擾言語,甚至到女鄰居住處將裝有新台幣2000元、寫著新年快樂便條紙的「福袋」,放入女子機車車廂。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林男112年9月10日還寫情書給女鄰居說「夢見妳,讓我又想起偷偷看著妳下班的過往,對不起,法院那天我沒去,倒是去了夜市停車場與妳初次說話的大樟樹下,也感謝妳召喚我去法院相見,或許這件事將是妳我永生記憶」。
林男112年10月7日又到女子住處放信件,內容寫道「以前都寫愛慕信,這次要寫一封正經信,沒去法院開庭,後來在尋職路上被以通緝犯帶走,這才知道沒出庭要被通緝」、「以為看見妳,心靈能得到安寧與幸福感,獨自暗戀就行了,現在或許連這樣也沒資格了吧」。
女子向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報案,南投地方檢察署依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起訴指出,林男為追求女子,基於實行跟蹤騷擾行為接續犯意,使女子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林男於南投地方法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簡易判決處刑,法官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罪處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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