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王姓男子去年5月以未知方式獲取一名14歲少女及其前男友的性愛影片,且未經少女同意將影片流出給友人觀看,少女事後得知向家人哭訴並決定提告,桃園地院審理後,法官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散布少年性影像罪,判處王男有期徒刑1年,還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4歲的王姓男子與未滿14歲的少女為朋友關係,然而王男明知少女未成年,於去年5月以不詳方式取得少女與其前男友之性愛影像,並且未經少女同意,竟將影片散播給友人觀看。事後,少女得知此事羞憤不已,憤而向家人哭訴並報警提告。隨後,經桃園地檢署調查,將王男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王男坦承犯行不諱,檢方根據雙方對話紀錄截圖、性影像截圖等佐證,認定王的自白與事實相符。法官認為,王明知少女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以下之少年,竟將性愛影像散布給友人,對少女身心健全及人格發展均產生嚴重負面影響,將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散布少年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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