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今年3月間駕駛救護車行經台中一處路口,撞上騎機車的施姓男大生致死,原先施男抽血酒測有酒精反應,經檢方複驗後確認無酒駕,黃男未依規定駕駛救護車也遭中市府裁罰。
台中地檢署今天表示,63歲黃姓男子今年3月19日駕駛救護車,行經北區崇德路、太原路時,撞上22歲施姓男大生騎乘的機車,造成施男到院後搶救不治,當時施男經抽血檢測有酒精反應。
檢方指出,經施男家屬提出異議,檢方相驗遺體時,再抽取施男的眼球液進行複驗,近日複驗結果出爐,確認無酒精反應,因施男家屬對黃男提出過失致死罪告訴,全案檢方正偵辦中。
台中市政府衛生局今天透過文字稿表示,該件救護車事故經啟動行政程序調查,查出涉案的民間救護車為接送醫院處置完畢的民眾返家,未屬緊急勤務範圍,依法不得使用警鳴器及閃光燈,因此於今年4月10日,依違反緊急醫療救護法裁處救護車公司新台幣6萬元罰緩。
衛生局說明,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條所稱緊急醫療救護,包括緊急傷病、送醫途中的緊急救護、重大傷病患或傷病患轉診,以及醫療機構的緊急醫療。
衛生局指出,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將持續輔導所屬救護車機構,執行救護勤務時,應合於緊急勤務下方可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並應特別注意,行經路口應減速、注意左右來車及施打方向燈等交通安全,保障司機、病患與用路人安全。(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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