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晚上10點多,在台中市北區發生一起死亡車禍,22歲的施姓男子騎機車經過一處路口,遇上由63歲黃姓司機駕駛的民間救護車,雙方發生碰撞後,施男搶救無效亡,後續施男被測得酒測值0.54mg/l,家長提出複驗,「確認無酒精」,而救護車鳴笛載送病患回家,台中市政府衛生局認為,不符規定,對其裁罰6萬元。
警方到場後,處理現場並進行酒測,救護車駕駛黃男無酒精反應,但機車騎士施男經抽血檢測後,其酒測值為0.54mg/L,酒精值明顯超過法定標準值,警方在做完筆錄後,將黃男依涉嫌過失致死罪,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事後家屬不服,經「抽取死者眼球液」,確認酒精,而救護車的鳴笛動機則有疑慮。
衛生局表示,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條所稱緊急醫療救護,包括下列事項:一、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傷病的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二、送醫途中的緊急救護。三、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的傷病患之轉診。四、醫療機構的緊急醫療。
衛生局也提醒,將持續輔導所屬救護車機構,執行救護勤務時,應合於緊急勤務下方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並應特別注意,行經路口應減速、注意左右來車及施打方向燈等交通安全,保障司機、病患與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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