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19歲鄭姓少女與年僅15歲的少年交往並發生性關係,少年母親得知後相當氣憤報警處理,案件經法院審理後,少年坦承在開始時有些抗拒,但後來感到舒適,因此沒有再抗拒。法官考量到雙方是合意進行性交並且無強制情況下,判決鄭女犯有與未成年少年性交罪,處以3個月有期徒刑,但因雙方已達成和解,因此給予緩刑。
根據判決指出,19歲鄭女2022年時與年僅15歲的少年交往,而鄭女明知他未成年,對於性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尚未成熟,竟為了滿足自身慾望,奪走他的初夜。事後少年感到意猶未盡,又再與鄭女發生關係,後來少年母親得知兒子初夜被奪走,相當氣憤,報警提告鄭女。
案經法院審理,鄭女坦承不諱聲稱兩人都在彼此有意願的情形下發生關係;少男則表示一開始有點抗拒,後來體驗到興奮的感覺後,就願意繼續下去。法官認為鄭女自身未克制與少年發生關係,行為實屬不該,但考量到雙方合意性交並和解後,依女子與未成年少年性交罪判刑3個月並宣緩刑,但必須要接受法治教育2小時課程,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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