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士官長柯博承6年前奉命執行海上吊掛救援任務時,不幸殉職,柯男家屬對空勤總隊提起國賠訴訟,求償2264萬餘元。北院根據運安會調查結果,認空勤總隊應負國賠責任,判須賠償1319萬餘元,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1)日改判賠1138萬元。可上訴。
2018年12月5日,彭佳嶼西方海域的一艘蒙古貨輪突發出無線電求救訊號,指印尼籍船長身體不適、失去生命跡象,需要救援。空勤總隊獲報後,柯博承從松山機場跟隨空勤總隊出任務,接觸到患者後,順利將休克昏迷的船長吊掛上直升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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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後,直升機在吊掛柯男回機艙時,因風浪強勁加上太陽已下山,機組員靠手電筒與貨輪照明辨識柯男位置,歷經6次嘗試才勾住柯男,不料直升機向上爬升,致吊掛鋼纜因擺盪過大、卡住右起落架而無法收回。最後,柯男被吊掛上機時已無意識,送醫急救發現,柯的腦部及內臟損傷、頸椎骨折等傷勢殉職,貨輪船長也不治。
柯男家人主張,吊掛過程中因直升機同步上升,造成吊掛繩呈鐘擺效應來回擺盪,正、副駕駛當時在機外已無環境光源、暗夜風大情況下,貿然夜間海上滯空作業,且柯沒帶鋼盔保護頭部、救生背心被撕裂褪到腰部,吊掛回艙時已失去意識,最終不治,訴請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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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為,空勤總隊應綜合考量勤務需求、航機性能、時間因素及任務地點等,配置並派遣適當機種執行任務,如有必要並應請求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支援提供合適機種,案發時花蓮、台中基地尚有具夜間海上吊掛能力的直升機種(UH-60M)可供派遣。
高院認為,因本件直升機(AS365N)無法自動定點滯空,機上正副駕駛及機工長3人受限設備,無法目視海面、無法得知或控制速度,即無法避免被害人帶速入海,應可歸責於空勤總隊,空勤總隊的過失與損害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空勤總隊應負賠償責任;另考量基隆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決議補償柯母、柯妻、一對雙胞胎女兒4人共180萬,金額調降為1138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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