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許姓女子於111年9月在楠梓隆昌兒童公園內,看見一名年僅3歲的王姓男童,以「帶你去買糖」為藉口,趁周遭無監督人時將男童遷走,準備要帶離公園時被男童父親發現,立即喝斥制止。但許女經過阻止後仍在男童附近徘徊,男童父親才報警。許女事後辯稱「僅是看他可愛」,橋頭地院一審依略誘未遂罪判7月,可上訴。
橋頭地院審理時認為男童年僅3歲,極需家庭保護監督,但許女與男童素未相識,卻以帶去買糖果方式誘拐男童,雖未得逞但仍使男童父親擔憂恐懼。且許女犯後未坦承犯行,已狡辯之詞掩飾,至今未予男童家庭達成和解,據此依略誘未遂罪判7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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