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中和有一名男子,連續兩次被不同家長報警,指控他涉嫌亂抱小孩,多次制止也不聽。但家長無奈的是,報警後案子移送到法院,卻被法官辦處不罰,原以為能用司法制約對方行為,如今得知結果,換來的不是安全,而是更擔心。
當事男童母親:「到現在半年,我還是不敢踏進那個公園。甚至我路過的時候,看到那個男生還在公園裡面亂晃,其實我還是會很害怕。」
警方調查,58歲秋姓男子沒穩定工作,喝了酒常在公園閒晃,他亂抱別人小孩的狀況也不是第一次。去年六月,在超商抱住一名五歲男童,被家長制止後,同年11月,又在附近的公園抱一名一歲男童。五歲男童家長提告強制罪不起訴,一歲男童案件,警方依社維法送辦,法官也不罰。
新北地院解釋,警方當初依社維法68條移送,但這條法令是在維護場域的安寧秩序 ,並沒有涉及個人。如果亂抱小孩,涉及「販運人口」、「妨害自由」,應該請警方蒐證,移送檢方偵辦。
律師林冠宇(非當事人委任):「我覺得說, 本件可以去參考一個法條,兒少法。它有一個所謂的
,任何人不能對兒童去身心虐待、以及去拐騙的行為。假設有構成的話,或是有一個嫌疑的話,警方其實也可以移送這個法條,去試看看有沒有辦法裁罰、並且公布這個人的姓名。」
喜歡別人的小孩,不代表就能直接伸手去抱。尤其這名涉案人,連續犯案兩次。報警之後,卻是這種結果。家長擔心,現行法令難以約制,擔心若有人用類似手法犯案,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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