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有民眾日前家裡遭小偷,到派出所報案發現,員警明明抓到人了,但大部分贓物竟然在竊賊的親友家,無法歸還,為此警方指出,在他們報案前4小時,逮捕這名通緝犯,但當下無法確認身上的東西是不是贓物,才讓嫌犯的親友領走。
員警vs.嫌犯:「剛剛撞的嘛(早上),我追你的時候撞的啊。」
竊案被害人指出,家裡不見很多東西,但警方只扣留有名字的存款簿跟印章,剩下的筆電存錢筒手錶等等,就因為竊賊說這些東西是他的,警察就讓他的親友領回去了,這做法合理嗎?
記者江昀蔓:「員警在下午4點抓到人,竊盜案的被害人到晚上8點才來報案,但他們不能理解,第一時間就已經發現(嫌犯)身上有贓物,怎麼不是趕緊通知他們來報案,而是讓嫌犯的親友領走。」
怎麼想都覺得怪怪的,為此警方解釋是時間差,和派出所間的聯繫出現問題。
三民派出所副所長蔡長欽:「隨後於同日20時接獲另一報案人,稱住宅遭人竊取財物,經比對發現為同一犯嫌,惟當時所扣之證物為毀損案,已將其餘物品發還家屬,警方正積極聯繫家屬歸還遭竊之物品。
警方指出當下被害人還沒報案,不能確認哪些是贓物,偵辦毀損案件的情況下,也不可能扣走跟案件無關的東西,後續會通知竊賊家屬歸還,對方要是不願意配合就涉嫌侵占,也能直接聲請拘票查扣侵占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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