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追蹤這起案件,施姓男子熱衷打籃球,到美國讀書時,也代表學校參加各種大型賽事、拿下紐約州冠軍,沒想過回台灣到公園打球,竟被打傷,官司還敗訴。球場上常見類似的肢體衝突,有籃球教練說,小動作難免,前提是不能造成對方受傷,否則可能觸法。
非本案律師余韋德:「(法院認為)施姓被告被他人攻擊之後,立即反過來攻擊對方,而有所謂的傷害犯意,因此法院認為施姓被告,不可以主張所謂的正當防衛。」
不過類似的肢體衝突,在籃球場上很常見,過去就有類似的案例,進攻或防守過程中,肢體碰撞導致受傷,一狀告上法院,但打球難免會有碰撞,動作該怎麼拿捏。
籃球教練郭杰昇:「有些人他可能做一些,比較挑釁的動作啊,或者是比較一些超過的動作,他只是為了提升自己的信心,然後讓自己在球場上有更好的表現,(前提)以大家快樂打球,然後不要讓人受傷為前提,來去做以下的動作這樣子。」
教練說有些人打球,確實會有比較多動作,或是每個人攻守的方式不同,但造成別人受傷,就是不合理的行為。
籃球教練郭杰昇:「(對手)可能有一些夾手的動作啊,或者是一些可能出拐的小動作,第一點我還是不希望建議大家,用身體的方式給他回擊,還是跟他溝通說小心你的哪裡,可能做到什麼動作,可能會害我受傷這樣子。」
比較常見的狀況,包括故意伸腳害對方跌倒,搶球時架拐子打人,或是看見對方搶籃板,直接把對手的手夾住,籃球場上狀況多,沒有拿捏好分寸,就很容易讓打球變成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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