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郭姓男子因母親患有失智症,因此特別申請身心障礙停車證。不過在去年9月時,郭男開車前往南區復興路二段拜訪親友,並將車輛停放在身障停車格,但警方認為他未將車證擺放在前檔玻璃,因此開單告發開罰1200元。事後郭男申訴強調有車證,但仍被開罰,郭打行政訴訟,法官認為,身證車格是處罰未具資格占用者,認警方開罰無理由,撤銷罰單。
郭男以其領有殘障停車證,向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提出申訴,裁決處請警方查明事實,警方仍認定根據舉發相片,郭男未依規定將車證擺放在轎車前檔玻璃,違規事證明確,依法告發有據。
郭男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抗辯其領有身心障礙停車證,且警方舉發相片僅能模糊辨識車輛停在身心障礙車格內,但前檔玻璃、車輛外型、車頂都不可辨識,而且也沒有舉證他未將車證擺在前檔玻璃,但實際上他有將車證放在前檔玻璃,請求撤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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