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陳姓女子,自幼時便被一對黃姓夫妻收養,但日前養父黃男過世,其親生女兒卻不聞不問,也沒有返家為父奔喪,讓她氣不過,一狀將對方告上法院,並討要31萬餘元的喪葬費用。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女本應履行道德上的義務,依民法規定不得請求返還,判決陳女敗訴。
判決指出,陳女雖由黃姓夫妻撫養長大,但因雙方並沒有辦理正式的認養手續,以致陳女在黃男過世後,無法繼承其遺產。不過她為了報答養育之恩,在得知黃男生活無法自理後,毅然決然搬回家中照顧養父;反觀黃男的親生女兒,不僅對爸爸不聞不問,甚至過世後也沒有返家奔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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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為此狀告黃女,更指控其未支付黃男的喪葬費用。但黃女認為,陳自幼的生活開支、學雜費等,皆是由父母支出,且陳女搬回家中後,父親已將名下房產、210萬現金贈與給她,因此不願幫忙分擔爸爸的喪葬費用,「她幫忙付很合理」。
高雄簡易庭審理時認為,黃男生前撫養陳女20年,並贈與她現金210萬及房產,陳女為了報答養育之恩,自願承擔喪葬費用,過程中也未受到脅迫,應屬履行道德上義務,依民法規定不得請求返還,因此判決陳女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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