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一名爺爺,長期利用獨處機會性侵8歲孫女得逞,直到家人發現孩子異樣,他才坦承與孫女發生性關係,氣得兒媳報警處理。雖台北地院判他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但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應考量被告有無可憫恕之處,加上他坦承犯行後與兒媳和解,認為他「不是極惡的人」,依刑法減刑規定輕判。
判決指出,這名爺爺自2018年起對8歲孫女著手犯罪長達2年,不僅要求她以手撫摸自己的生殖器,更趁兩人獨處時舔吻孫女的胸部,並與其發生性關係。兒媳在發現孩子異樣後,帶著她去驗傷、報警,檢察官依家暴性侵罪將爺爺起訴,台北地院也判處他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可上訴。
但因他犯後成立調解,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犯罪情節未必一樣,所造成的危害也不同,應考量被告有無可憫恕之處,不能一律處罰法定刑3年以上。另又因被告已與兒媳和解,並談好一筆賠償金,也給付部分款項,認定他「不是極惡的人」,如判刑3年以上恐情輕法重,依刑法減刑規定輕判免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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