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提告主張消費發票中獎1000萬元,但何姓弟媳拿去兌獎後只匯款200萬元。雲林地院依雙方在家族會議達成獎金稅後對分的協議,判何女應再返還198萬元給王男。可上訴。
王姓男子向法官陳述,他去年底到苗栗縣某超商購買冷飲,後來開車返回雲林縣老家時將此發票留在家中;今年2月年,弟媳何姓女子在家中對發票,發現這張發票中特別獎新台幣1000萬元。
王男指出,何女明知中獎發票為他所有,卻辯稱他將發票送給她,還前往兌獎,稅後取得796萬元;事後他委請律師以存證信函向何女催討獎金,何女僅匯款200萬元,不願返還其餘的596萬元,因此依民法不當得利等相關規定,對何女提告,要求返還596萬元。
何女表示,平時娘家人、女兒及公司朋友都會將發票送給她,由她對獎。這張發票中獎時,王男未表示「這是我的發票」及「這是我請妳對獎的發票」。她丈夫為了家庭和諧,在未經她同意下,匯款200萬元給王男。
何女指出,王男雖提供相關證據有到過休息站,但不能證明發票是他的;就算是,王男也已將發票送她,無權要求她返還獎金。
法官審理時,依據王男所提供行車紀錄與中獎發票開出的時間、地點相符,且王男與胞弟、弟媳等人對於發票中大獎曾在家召開家族會議,達成獎金完稅後對分的決議,並錄影存證。
法官認為,雙方對於中獎發票的獎金已達成稅後一人一半的決議,發票中獎稅後獎金為796萬元,一半為398萬元,由於王男已拿到200萬元,何女應再給付王男198萬元。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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