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王姓男大生從107年以來,利用通訊軟體分別認識3名未成年少女,要求她們拍攝不雅裸露照片,甚至在高雄某間電影院內,強制跟其中一名少女發生性關係,事後再以不雅片作為要脅手段。高雄婦幼隊109年年底持搜索票至王嫌的宿舍搜索,扣得相關證物,一審法院判其9年,王男不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他以和其中一名少女和解,減刑8個月,改判8年4個月。
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大生自107年起,分別利用多個通訊軟體認識1名未滿12歲的少女,2名未滿18歲少女。聊天過程中,王嫌會要求少女們拍攝裸露照片影像,只要少女拒絕,就會遭王以「外流影像」為威脅,續拍不雅影片。
王姓男大生甚至要脅年紀最小的少女外出,強迫對方與其於高雄某間電影院內發生關係,事後該名少女拒絕聯絡,王姓被告竟將不雅影像傳送給少女的朋友,希望對方能恢復聯絡。見少女不為所動,又多次傳訊「只是跟你說之前只是心軟只傳女生看之後就是男生了」、「你不聽話就可以知道我傳給誰了」、「聽我的話還是...讓男生都認識你」,脅迫對方如不配合,就把影片供外界觀覽,少女不得不配合,只好再度於住處浴室拍攝不雅影片回傳給對方。
少女們家長得知,陪著女兒上警局報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也109年10月22日持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王男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筆記型電腦,並在雲端電磁資料、電腦內的發現3名少女的不雅照片、影片。一審高雄地方法院的法官認為,3名少女年紀尚輕,思慮均未臻成熟,王男竟對其以引誘或脅迫之方法,僅為滿足私慾,影響其身心健康、人格發展,依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等罪,判其有期徒刑9年。
王男不滿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他已與其中一名少女以新台幣80萬元達成調解並已支付全數款項,但其他2名少女和其家長均拒絕和解,考量其日後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基於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及罪責相當原則,改判8年4個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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