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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被搜出隨身帶「六把刀」!法官因這理由 裁定不罰

記者 李昱菫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6/15 18:03
最後更新時間:2022/06/15 18:03
王姓男子被警方查到酒駕。(圖/TVBS)
王姓男子被警方查到酒駕。(圖/TVBS)

今年2月,台北市松山交通分隊在八德路2段366巷與市民大道口執行酒測勤務時,攔查到一名年約30歲王姓男子酒後駕車,酒測值0.54mg/L,警方在附帶搜索的過程中,赫然發現他竟然帶著折疊刀及直刀共6把,併案查扣,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不過開庭時王男聲稱這些刀械,多數是「工具刀」,還有一把折疊刀是女友送給他的護身符,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違法要件不足,裁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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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姓男子因酒駕被警方臨檢查到,附帶搜索時在他的隨身包內,發現具有殺傷力的折疊刀、直刀共6把。不過王男供稱,他是劇組人員,並從事攝影行業,需要拆背板或美術道具、切割樹枝或包裝,所以有隨身攜帶一把折疊刀,另外還有一把刀是女友送給她的禮物,因材質特殊,戴在身上作為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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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男表示,其餘的四把刀,都是朋友在使用的工具刀,因為他平時會幫他人磨刀,所以在工作室整理完畢後,帶在身上要到便利商店給還給朋友。王男也出示電競公司平面攝影的勞務報酬單、及其他工作相關證件證明,自己是因工作所需,以及幫他人保養刀械工具而攜帶刀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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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為的是避免刀械被不良分子持作滋事械鬥傷人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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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法院認為,一般人均可能使用的剪刀、美工刀、水果刀,確實屬於日常生活或工作所需的工具,有可能因不同使用目的或使用後忘記取出等原因而處於攜帶狀態,並非必定危害社會安寧秩序。法官認定,王男並非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因此裁定不罰。

《TVBS》提醒您:
◎飲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請勿酒駕
◎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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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酒駕#工具刀#免罰#刀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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