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興中街大火造成6死6傷。消防署今天表示,針對樓梯間或走廊堆置雜物等情形,中央建築法等都定有違規處分,昨天已函請各地方政府確實加強查處老舊建物安全和違規情形。
針對台中大火釀多人死傷事件,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卓俊忠8日召開記者會說明,經檢方複訊後,認為鄭男因為與女屋主有糾紛而於2樓縱火,延燒到女屋主置放的回收物品,迅速竄燒,造成6死6傷。
對此,消防署今天也發布新聞稿表示,各地方政府針對高風險集合住宅應積極檢查執行,關於樓梯間、走廊等處所堆置雜物情事,中央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建築法」都定有違規處分明文,各地方政府當依法執行公權力。
消防署指出,為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已於昨天函請各地方政府確實加強轄內老舊高風險集合住宅安全,包含逃生通道、樓梯間、防火門等處違規堆積雜物的查處,對於一再違規者,應加強檢查頻率、依法查處。
同時,相關執行情形應按時提報其地方政府公共安全會報或治安會報,並對違法(規)使用場所造冊追蹤列管,定期複查,以提升相關場所的公共安全。
此外,內政部營建署也指出,針對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違者由地方政府依「建築法」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另,必要時可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罰鍰未繳納時,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營建署指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經制止不從者、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目前已有相關處罰機制;台中市政府已可依建築法規定裁處,無須再修法。
消防署表示,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的行政機能,各機關就其權限範圍內當可互相協助,經查台中市消防局針對此案建物避難逃生通道堵塞已分別於民國108年1月7日、110年3月23日協助通報,另頂樓擅搭違建物部分也已於107年12月4日協助通報。(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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