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駐越南代表處秘書蕭裕文被控核發學生簽證時放水圖利仲介,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天依貪污圖利22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他8年8月、褫奪公權4年,還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蕭裕文涉嫌在越南期間與越南當地仲介曹保麟勾結,在核發學生簽證時放水並收賄,曹保麟涉偽造學生財力證明及漢語水平證書。
檢方起訴認定,蕭裕文圖利曹保麟辦理27件學生簽證;蕭裕文駐越期間有財產與薪資收入顯不相當情形,蕭裕文從民國99年5月起到102年1月止,共33個月支付房屋租金7萬5885.49美元(約新台幣242萬2264元),卻不是從薪資帳戶支付,且蕭裕文在越南當地購入83個LV皮件,總價達越南盾12億元(約新台幣170萬元)。
蕭裕文在越南期間帳戶內共計存入1萬6900美元(約新台幣53萬9448元)及結售4300美元(約新台幣13萬7256元);檢方給他二次機會說明這些支出及帳戶款項來源,但蕭裕文無法合理說明。
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蕭裕文,依偽造文書罪起訴曹保麟。
一審判蕭裕文12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曹保麟2年徒刑,得易科罰金;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蕭裕文構成貪污圖利27罪、財產來源不明罪,應執行10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曹保麟構成偽造文書14罪,應執行1年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未上訴而確定)。
蕭裕文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去年2月認定蕭裕文構成貪污圖利22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8年10月、褫奪公權4年。
蕭裕文不服更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年4月間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審理後,今天宣判。(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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